关于建立生态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促进瀛湖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更新时间:2020-07-31 15:25

一、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行政执法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为瀛湖生态旅游区资源环境和南水北调水质安全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和安康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就建立生态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组织机构

为保证此项工作长期有序开展,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和安康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瀛湖管委会)联合成立生态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胡海东   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副组长:孙世福   瀛湖生态旅游区党工委委员

丁  强   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成  员:李兴春   汉滨区瀛湖镇镇长

            陈  伟   汉滨区流水镇镇长

            杨孝国   汉滨区吉河镇镇长

            张  健   安康市香溪洞风景区管理局局长

            邹建涛   瀛湖生态旅游区规划建设局局长

            程正健   市自然资源局瀛湖分局局长

            陈玉恩   瀛湖生态旅游区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吴  安   瀛湖生态旅游区渔业局局长

            薛朝阳   瀛湖生态旅游区海事局局长

            徐  谱   瀛湖生态旅游区旅游管理局局长

            王  鹏   瀛湖风景区派出所所长

            宋成虎   汉滨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马艳平   汉滨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

区检察院向瀛湖管委会派驻生态检察办公室,作为生态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机构。办公地点设在瀛湖管委会,由宋成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衔接工作;由徐谱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做好日常联系协调工作。

三、工作方式

1.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区检察院与瀛湖管委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衔接机制运转情况,研讨解决瀛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以及司法办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确定管辖难、调查取证难、司法鉴定难、法律适用难、从严惩治难等问题。对于达成一致的事项,可以以会议纪要、会签文件、共同出台指导意见等形式予以明确。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根据工作情况和实际需要临时召开联席会议的,由区检察院、瀛湖管委会协商解决。针对具体案件和事项,瀛湖管委会下设机构和区检察院内设机构可以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会议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双方主要领导。

2.构建重大信息通报平台。区检察院、瀛湖管委会对于涉及资源环境行政执法及生态检察的重大案件、事件和舆情,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共同研究制定处置办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瀛湖管委会向区检察院通报查处的涉水、林、地、大气、野生动物保护、红色资源保护、公共安全保护等行政违法案件基本情况,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强制执行案件情况,中、省、市环保督查、涉林涉地涉水卫片执法督查等情况;区检察院向瀛湖管委会通报瀛湖辖区资源环境犯罪案件立案监督、批捕、起诉、判决情况,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情况等情况。区检察院、瀛湖管委会应当加大科技强检、科技行政投入,搭建执法信息对接平台,构建生态环境破坏监测、巡查、处置立体化网格。

3.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瀛湖管委会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依照部门规定,将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将相关材料抄送区检察院备案;对于未能及时移送且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十日内向区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对于案件是否涉嫌犯罪存在疑问的,可以书面征求区检察院意见,区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给予回复。

区检察院发现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案件,瀛湖管委会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应当及时与行政机关协商,并可以派员调阅、查询相关案卷资料。经审查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发出《检察建议书》。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并将移送情况通知区检察院。如认为检察建议不当的,可以书面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解决。    

瀛湖管委会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未依法立案的,可以申请区检察院立案监督,区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区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将相关情况反馈行政机关。

区检察院对于瀛湖管委会相关行政机关移交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及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作出免于刑事处分、无罪判决,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书或撤销案件,应当向行政机关送达法律文书未送达的,相关行政机关可以申请区检察院予以监督。

对于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或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免于刑事处分或宣告无罪判决案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已被刑事追究的,仍然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4.加强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涉瀛湖管委会辖区资源环境违法案件线索,应当立即向有关职能部门移交。瀛湖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接到线索后,应及时依法履职,并回复检察机关线索处置情况。

瀛湖管委会针对辖区资源环境保护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时,可以邀请区检察院参与。区检察院应当派员参加,就相关案件证据保全、法律适用提出意见。

瀛湖管委会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对于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区检察院备案。对于强制执行中涉及法律适用存在疑问的、案件移送存在争议的,可以书面征求区检察院意见,区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给予回复。

瀛湖管委会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以瀛湖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为被告的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或审判、执行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区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或积极予以协调。

区检察院发现瀛湖管委会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存在不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情形的,应当发出检察建议书予以纠正。瀛湖管委会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认真研判,及时整改和书面回复区检察院。

5.加强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工作衔接。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瀛湖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可能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应当主动与瀛湖管委会沟通,审慎作出立案决定,作出检察建议前可以征求瀛湖管委会意见。瀛湖管委会认为检察监督意见存在错误或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区检察院应当及时予以复核,确有错误或不当的,予以撤销或修改。

区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需要瀛湖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瀛湖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配合;对于区检察院发出的诉前《检察建议书》,应当认真研判,迅速整改,及时修复受损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区检察院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

区检察院对于瀛湖旅游区规划范围内的破坏生态资源和侵害国家财产犯罪案件,应当依法提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被告人民事侵权责任;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于瀛湖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为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提起诉讼案件,依法支持起诉。

6.加强人员交流和培训。区检察院与瀛湖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有针对性的开展学习培训、业务交流和专题调研活动。必要时,区检察院可聘请瀛湖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业务骨干担任个案特邀检察官助理,共同参与刑事案件、公益诉讼、民事行政检察办案工作。区检察和行政执法机关举办相关培训时,可以邀请对方单位领导和办案骨干介绍情况,定期开展业务交流活动,共同提高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能力。

7.加强信息发布管理。区检察院与瀛湖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方式,及时公布重大、典型案件,加强舆论宣传,营造保护瀛湖生态资源环境良好社会氛围;双方公布涉及对方重大信息时,应当事先通告沟通,防止出现负面影响舆情。

8.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区检察院与瀛湖管委会参与衔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案件、重大事项保密规定。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安康瀛湖生态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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