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瀛湖生态旅游区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笫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瀛湖生态旅游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安康瀛湖生态旅游区自然资源,促进村镇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土地利用规划、城市(镇)规划、乡村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康瀛湖生态旅游区总体规划》《安康瀛湖生态旅游区村民安置规划和建筑风貌控制规划》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旅游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以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建造供其家庭成员自住和使用的建(构)筑物。
笫三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依法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和资格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资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者以买房为名变向购置宅基地建造房屋,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笫四条 农民建房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安康瀛湖生态旅游区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在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合理安排。村民建房经依法审批方可建设,禁止违法违规建设。
笫五条 本办法适用安康瀛湖生态旅游区核心区内村民建房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笫六条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瀛湖分局,根据审批权限负责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审查和报批工作。
安康瀛湖生态旅游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辖区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及监管工作。
安康瀛湖生态旅游区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辖区内“两违”(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控、执法巡查、违法制止及上报工作。
香溪洞风景区管理局,负责香溪洞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初审、规划巡查、违法制止及上报。
吉河镇、瀛湖镇、流水镇、县河镇、新城办五镇(办)负责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初审和违法制止及上报。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笫七条 镇(办)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依据规划对村民建房提出初审意见。
笫八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应坚持一户一宅、统一规划、节约用地、优化环境、发展旅游服务、方便生活的原则,突出体量控制、体现经济适用、传承特色风貌。增强设计引领,规划建筑风貌,塑造符合地域文化特色的建筑风格。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住宅,应当采用资质单位的设计方案,或者采用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通用设计。
笫九条 严格农村宅基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指标,统筹分配。
第十条 瀛湖生态旅游区对辖区内村民建房采取分区管控,根据《安康瀛湖生态旅游区居民点建设管控办法》的要求,分为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
禁建区完全禁止新的居民点建设,逐步引导原有居民外迁。
限建区仅允许拆旧建新,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总高度不超过8米。
适建区允许村民新建房屋,但须严格控制数量。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其他区域不超过3层。房屋建设应符合道路退界要求。
湿地保护区内的核心区、缓冲区严禁建房。
第十一条 瀛湖生态旅游区村民建房应符合《安康瀛湖生态旅游区村民安置规划和建筑风貌控制规划》要求,村民建房风貌宜采用陕南民居风格,与旅游区生态环境相协调。
建筑外墙体应采用以白色为主色调,加盖瓦制坡屋顶,宜采用当地石材装饰墙角院落,体现区域特色。
第四章 宅基地与建房申请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原则;
(二)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城乡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废弃地的原则;
(四)坚持对宅基地占用的耕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组织进行补充耕地的原则;
(五)坚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依法用地的原则;
(六)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及避免人为引发地质灾害危险的原则。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具有农村户口的村民无宅基地和住房的;
(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因结婚后人口增加,住房困难,确需分户建房的;
(四)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及生态移民确需搬迁的;
(五)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六)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七)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超过规定面积而又要分户建房的;
(三)原有住房出卖、出租的;
(四)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且无独立生活条件的;
(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有子女赡养的老年人;
(六)户口虽已合法迁入,但原籍宅基地尚未依法处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 村民住宅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安康市自然资源局瀛湖分局负责对本辖区申请户实地调查后核实拟用地位置是否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属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不得发放《安康瀛湖生态旅游区村民建房选址及用地申请表》。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第五章 宅基地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一次告知。安康市自然资源局瀛湖分局为瀛湖生态旅游区村民建房申请审批牵头单位,负责一次性告知审批事项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等信息,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通知书,详细标明应提交的所有材料及要求。
第十八条 一表申请。申请人到安康市自然资源局瀛湖分局领取《安康瀛湖生态旅游区村民建房选址及用地申请表》(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后,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对个人户籍、申报资格、土地权属、建设用途、建设规模、四邻意见、申请户原住房情况等内容进行初级审核,符合一户一宅等申报条件的将申请人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签署明确意见盖章;镇(办)进行第二次复审,主要对建房户的信息真实性、村民建房相关政策规定落实把关负责,复核后在申请表内签署明确意见并盖镇政府印章。
申请使用的宅基地涉及林地、公路、电力等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先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一窗受理。申请人持信息完整的《安康瀛湖生态旅游区村民建房选址及用地申请表》(一式两份)及其它申报资料交到安康市自然资源局瀛湖分局,对资料齐全、村镇意见明确一致的予以受理。受理后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资料分送瀛湖生态旅游区规划建设局。
第二十条 联合踏勘。安康市自然资源局瀛湖分局正式受理审批申请15个工作日内,会同瀛湖生态旅游区规划建设局、镇(办)相关人员现场对拟建选址点现场勘查并测量、对建房户原居住房屋现状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并联审核。安康市自然资源局瀛湖分局负责对拟建选址点用地规划、“一户一宅”和占补平衡(属迁址新建的要腾退旧宅)用地政策审核把关并签署明确意见;瀛湖生态旅游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对拟建选址点建设规划、建筑体量、风貌特色审核把关并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二条 集中会审。管委会原则定于每月最后一周召开集中会审会,由管委会分管领导召集国土、规划、综合执法、所属乡镇分管领导等人参加的集中会审会,研究确认审批事项。会审通过后,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天。公告结束无异议的,申请人缴纳相关税费,由安康市自然资源局瀛湖分局按照相关程序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通知申请人领取。瀛湖生态旅游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现场放线,发放私人建房允许开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审批标准。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审批面积标准:按照《安康瀛湖生态旅游区居民点建设管控办法》确定的限建区及香溪洞景区规划区每户不超过134平方米(二分),适建区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三分)。
第二十四条 房产登记。村民住宅建成后,应申请验收,安康市自然资源局瀛湖分局和旅游区规划建设局对照原批准的四界、面积和其他审批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符合规划要求的由瀛湖生态旅游区规划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法定期限内向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登记申请。
鼓励集中建设农村新村、生态移民小区,积极引导农民进入配套设施完善的移民安置小区居住。
笫二十五条 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两公开,三到现场”制度。安康市自然资源局瀛湖分局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后,要会同规划管理等相关部门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面积、放线定界;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笫二十六条 瀛湖生态旅游区相关部门按照《瀛湖生态旅游区“两违管控”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完善动态巡查制度,早发现早治理,最大限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监管,把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消灭在萌芽当中。
笫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成新住宅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旧房交还原宅基地的,由安康市自然资源局瀛湖分局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拆除旧房,还耕。
笫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超过批准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的,安康市自然资源局瀛湖分局、安康瀛湖生态旅游区规划建设局、安康瀛湖生态旅游区综合执法大队、相关镇人民政府联合进行查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占用耕地的应恢复耕种。对拒不停止建设继续施工的,依法组织拆除抢建、超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农村建房审批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笫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康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笫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 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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